一、工作职责
负责建筑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实施;负责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行为管理,查处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核查施工企业有关证、照,检查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办理准予施工手续的情况;负责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和环境创新整治工作;负责外地来汉非独立承包施工企业的注册初审工作;核准使用分包、配合施工队伍管理;受理、审批二次装修工程项目报建;审查、核发建筑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指导、协调各区、开发区建管站的建筑市场业务工作;督促、检查和指导各区建筑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二、办事事项
办公室:负责建筑市场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宣传、贯彻、实施;
市场检查一科、二科:负责建筑市场行为管理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市场检查三科:负责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执法监察科:负责案件立案后的审查和处罚的核查确认;受理违法单位对处罚意见的陈述,申辩;办理对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进行强制执行的申请工作。
装饰办:负责建筑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的审查和核发;
分包交易中心:负责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交易市场行为管理;负责建筑劳务管理。
三、办事程序
市场行为检查
(一)询问与验证
1、发包方:计划批文、施工许可等有关证件;
2、承包方:企业资质证、注册登记证、投标许可证、中标通知书、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总监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资证书、国家注册建筑师、结构师、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施工核准书等有关证件。
(二)对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的工作程序
1、受理
经初步调查,在建筑工程承发包和建设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主体,即可立案调查。
2、立案调查
(1)立案后,办案部门指派专人深入调查;
(2)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认真鉴别证据,保证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将认定的事实与违法人见面后,及时写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3、审批
调查结束后,由部门负责人核实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报告站负责人批准;
4、处罚
站负责人根据部门上报意见做出处罚审批决定,其中,重大处罚报市建委审批后实施。
5、结案
按照上级审批意见,由部门负责实施处理决定。处罚到位后,由市管员立卷经部门报站负责人批准结案。
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开工与竣工验收
(一) 申请
凡城区范围的建筑工地,建设单位必须在开、竣工前按市、区分工的原则,携带施工组织平面图,到市或区建筑管理部门申请审查验收。
(二) 受理
市场管理员受理建设、施工单位申请后,按照承诺制的要求,及时与现场负责人约定审查验收时间。
(三) 审查
市场管理员根据约定时间2天内到工地进行文明施工审查验收,符合开工、竣工条件,当日发放《武汉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开工合格证》、《武汉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竣工合格证》,如发现问题应下达“施工现场限期整改文书”,并按文书规定的时间再次对施工现场进行审查验收。
(四) 发证
市场管理员现场审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填写《建筑工地开、竣工合格证》,报科室负责人审批,并及时向建筑单位签发合格证。
执法监察科简易程序
(一)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下达《武汉市建设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武汉市建设行政执法违法工程责令整改通知书》由市场行为检查科(装饰办)执行。
(二)市场行为检查科(装饰办)执法人员发现前款规定行政案件应于24小时内报本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应于3日内审核并签发意见,签发同意意见后执法人员方能执行,执法人员执行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三)市场行为检查科(装饰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存根(仅适用简易程序)5日内送交执法监察科备案。
一般程序
(一)市场检查科(装饰办)对于发现的违法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应按一般程序进行处理。
(二)市场检查科(装饰办)执法人员依据职权检查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在3日内立案。
执法人员立案应填写立案表,立案表由市场检查科(装饰办)负责人审核并签具同意后,执法人员才能开始立案调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三)案件调查终结,由市场检查科(装饰办)执法检查人员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市场检查科负责人对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应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审核工作在3日内完成。
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四)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连同案件材料,由市场检查科(装饰办)负责人审批无误后,3日内转执法监察科进行书面核审。执法监察科的书面审核工作应在5日内完成,执法监察科审核后报分管站长审批,分管站长审批应于7日内完成并签署意见,转执法监察科办理后续程序。
(五)执法监察科接到市场检查科(装饰办)提交的核审材料后,应当登记,填写《案件登记回执》交市场检查科(装饰办),并负责核审。
案件核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2、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3、 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4、 定性是否准确;
5、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6、 处罚是否适当;
7、 程序是否合法;
(六)执法监察科对案件核审后,应提出以下书面意见:
1、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案件,同意执法人员意见报分管站长确认签字,再报站长审批;
2、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执法人员修改;
3、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执法人员补正;
4、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执法人员纠正;
5、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按有关规定移送。
(七)对执法监察科提出的意见,市场执法科(装饰办)应予采纳。
(八)对给予违法单位的处罚属下列之一的,须经站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后报委审批。
1、 对经营性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的罚款;
2、 责令停业;
3、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降低资质等级;
(九)按照审批程序审查结束后,由检查科在三日内对当事人按规定下达建设行政处罚告知书、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建设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按规定送达、执行处罚。
(十)对于在规定时间内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由执法监察科负责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一)行政处罚案卷由执法监察科负责收集按规定归档保存。
(十二)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处罚决定确有错误需要变更或修改的,应由站长办公会重新研究报市建委同意后撤销原处罚决定,重新作出处罚。
办理建筑装饰施工许可证
(一) 申请
凡城区范围内建筑装饰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前携带相关资料,到装饰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 受理
装饰管理办公室接受申请后,核实工程项目,报站领导同意后及时受理。
(三) 审查
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 计划批文;
2、 建设许可证或房屋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协议;
3、 监理许可证;
4、 工程报建表。
施工单位必须出具下列资料:
1、 资质证书;
2、 营业执照;
3、 注册登记证或登记备案表;
4、 施工图纸;
5、 施工合同。
装饰管理办公室将以上资料审查核实无误后,存档备案。
(四) 办证
1、 建设施工单位按规定缴纳各项建管规费。
2、 建设、施工单位按规定填写装饰工程登记表,并加盖公章后,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3、 颁发《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
专业、劳务发承包交易市场行为管理
1、受市建委委托对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进行备案登记。
2、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在承接施工任务中标领取《施工许可证》后,需分包的施工任务,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应与中标的分包施工企业签订合同。
3、凭《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办理《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施工核准书》,并进入台帐登记。
4、办理《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施工核准书》时,施工企业需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人委托代理人证明;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3)《注册登记证》或《备案登记证》;
(4)分包施工合同;
(5)质量安全技术人员名册及相关证件。
5、对分包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承包、隐瞒不办、少办多做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场外检查和查处,责令补办手续或接受处罚。
四、办事标准时限
1、群众来信来访举报事项一般一周内查处完毕并回告,重大事项二周内查处完毕并回告。
2、文明施工开、竣工验收自企业提出书面申请起二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检查验收,验收合格者当日发放开、竣工合格证。
3、外地来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施工企业《注册登记证》,资料齐全当日核发。
五、办事机构
本站是受市建委委托的行政执法单位。成立于1983年5月,法人代表吴永久。1989年元月16日,市编委以武编[1989]111号文核定编制30人。
现有内设机构为:办公室,市场检查一、二、三科,执法监察科和装饰管理办公室、分包交易中心。
六、联系方式
地址:汉口建设大道721号
电话:85768266
邮编:43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