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或者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都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在投标方面,《办法》对投标人同时投标作出相关限制。
此外,在总结国内外货物招标经验的基础上,对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货物,规定招标人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程序。在第一阶段,招标人可以首先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交技术建议,详细阐明货物的技术规格、质量和其它特性。招标人可以与投标人就其建议的内容进行协商和讨论,达成一个统一的技术规格后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应当向第一阶段提交了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包含统一技术规格的正式招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正式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价格在内的最后投标文件。
另据了解,该《办法》主要是适用于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与工程建设项目无关的货物如纯粹的办公用品、车辆等的采购,则由《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规章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