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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筑市场管理站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方案
作者来源:市市场站
日期: 200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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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页数:[1] 

武建管字[2004]30号


武汉市建筑市场管理站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方案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本站及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防止和纠正行政过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武汉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武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5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站依法受市建委委托履行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中发生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适用本实施方案。
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工作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影响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二章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四条  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没有经过有关物价部门批准擅自收费或超标准收费的;
(九)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二)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在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十三)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贻误行政许可工作或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第五条  在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二)无正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的;
(三)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检查的;
(四)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
(五)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六)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七)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八)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九)其他违反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规定的。
第六条  在对违法施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或者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五)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六)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七)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八)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十)应当报请市建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上报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十一)玩忽职守,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遭受损害的;
(十二)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  在执法过程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采取强制措施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超越法定权限采取强制措施的;
(四)其他违反行政强制措施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第八条  在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其他不该履行的义务的;
(二)依法应当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拒绝履行的;
(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四)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其他违法执法行为。
第九条  应当履行管理职责而拒绝履行、无故拖延履行的,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十条  在履行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未在办理场所明显位置悬挂办事示意图和公开办事流程图的;
(二)不涉密的服务内容、办事程序、承诺时间、收费标准、监督渠道、办事结果未公开的;
(三)面向社会直接受理业务的窗口单位,工作期间空岗的;
(四)工作人员上岗未按规定佩带工作牌、穿规定服装的;
(五)对服务对象不理睬、不答复的,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六)对来文、来电,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的;
(七)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转送,置之不理的;
(八)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不与有关部门协商或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未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擅作决定的;
(九)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
(十)制发公文,未严格核对文种、文号、格式、文字及加盖印章,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的;
(十一)未经领导审定签发擅自发文的;
(十二)未按规定时限发文的;
(十三)未按规定使用单位印章的;
(十四)其他违反内部行政管理制度,贻误行政内部事务管理工作的。

第三章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划分与承担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承办人提供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  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第四章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由本站站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按行政过错责任程度,分别或合并给予以下追究: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扣发当年第十三个月工资(奖金);
(五)诫勉谈话;
(六)暂停执法活动;
(七)辞退;
(八)给予行政处分;
(九)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主题词:建筑执法    过错责任追究    实施方案
抄   报:市建委唐昌海、胡亚波副主任,法规处、建管办,市建设工程执法监察办公室
武汉市建筑市场管理站办公室                 2004年11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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