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武汉市建筑市场管理站 -> 政策法规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作者来源:市市场站
日期: 2004-11-30
站内搜索
文章页数:[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
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 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
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
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
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
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
    (二)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
    (三)施工单位已确定;
    (四)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
  已落实: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六条  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
  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
  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
  延期。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
  许可证失效。
  .  第七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
  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
  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
  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者项目经理发生变更
  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
    第八条  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
  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
  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
  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

场活动。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
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总包单位可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负责协调该施工
现场内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其他单位的施工现场活
动。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
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
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
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
计。
    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施工单位隶属关系及工程的性
质、规模、技术繁简程度实行分级审批。具体审批权限
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任务情况;
    (二)施工总方案、主要施工方法、工程施工进度
计划、主要单位工程综合进度计划和施工力量、机具及
部署;
    (三)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包括工程质量、安全防
护以及环境污染防护等各种措施:
    (四)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五)总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围及交叉施工部署等。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
设计进行。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
   
 修改的,必须报经原批准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场地内
  组织进行。需要临时征用施工场地或者临时占用道路
  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  由于特殊原因,建设工程需要停止施工
  两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将停工原因及
  停工时间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
  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
  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爆破物品使用许
  可证》,方可使用。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
  全规程。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架设临时电网、移
动电缆等,施工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
批准后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
    施工中需要停水、停电、封路而影响到施工现场周
  围地区的单位和居民时,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
  事先通告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进行地下工程或者基础工程施
工时,发现文物、古化石、爆炸物、电缆等应当暂停施
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按照有关
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

计、施工单位共同编制工程竣工图,进行工程质量评
议,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及时完成工程初验,并向有关
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可以将该单项
工程移交建设单位管理。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
位方可解除施工现场的全部管理责任;
    第三章  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推
行现代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
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
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
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分包单位确需进行改
变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活动的,应当先向总包单位提出申
请,经总包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
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
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开、竣工日期、施工
许可证批准文号等。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标牌的保护
工作。
    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证明
其身份的证卡。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
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
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
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
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
压。
    第二十三条  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施工
机械进场必须经过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方能使用,
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
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该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
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的整
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
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履盖物和施工标志。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
和劳动保护的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规范化
管理,进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严格执行
安全技术方案。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
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
安全有效。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各类必要的职工生
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工的膳
食、饮水供应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
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在现场周边
设立围护设施。施工现场在市区的,周围应当设置遮挡
围栏,临街的脚手架也应当设置相应的围护设施。非施
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八条  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
现场实施监督检查进,应当通过或者会同当地人民政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防火管
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
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
易燃易爆器材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
施。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发生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
理,依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执
行。
    第四章  环境管理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
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
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
危害。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
的措施;
    (一)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
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二)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
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
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
空废弃物;
    (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五)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
    (六)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
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由于受技术、经济条件
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单
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事先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整
顿、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
    (二)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
    善的;   
    (三)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
    (四)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
理要求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
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
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
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
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
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建工总局1981年5月11日发布的《关于施工管
理的若干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109号
    《武汉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已经
1999年8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
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王守海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九日
   武汉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创造整洁、文
  明的施工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施
工(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
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
本办法。
    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包括对施工现场围档、材
  料堆放及运输、临时设施、安全设施、施工噪声控制、
  渣土处理、污水排放、施工周围环境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主管各自辖区内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具体工
  作,由其所属建筑市场管理机构负责。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工
  程文明施工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全面负
  责施工过程中的管理,根据工程规模、技术繁简程度和
  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文明施工责任制,并组织实
  施
   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公司)负责工程合同中规定的
  由建设单位负责承办、配合、协调的工作。
    第五条建筑工程应当在批准的施工现场范围内组
织施工;扩大施工场地或者占用道路的,应当事先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
续。    、
    经批准的施工现场和临时占用的道路,施工单位不
得随意挖掘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临时设施
和堆放施工设备、材料;未经批准,不得在施工现场周
档外堆放建筑材料、机具等。
    第六条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醒目处设置施工
标牌,并在标牌上标明工程项目名称、结构层次、面
积、开竣工日期、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建筑监理单位
和施工单位的名称及工程负责人姓名等。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围档:临近主
干道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等的建筑
工程施工现场,围档高度应不低于2.4米;其他路段的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档高度应不低于2米。围档应当
牢固、整洁、美观。   
    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至两层以上(包括两层)时,
其临街立面应当用硬质材料封闭,并与作业面。同步。封
闭面应保持整齐、牢固、无破损。但采取提升或者滑模
板等新工艺施工的,可按照其作业要求进行封闭。
    第九条施工现场应当合理设置出入口,每个出入
口宽度不超过5米,并用混凝土实行硬覆盖,覆盖宽度
与出入口一致,厚度不小于15厘米。
    实行钻孔灌注桩工艺施工的桩基工程,施工现场应
当采取降土或者硬地坪覆盖等防止泥浆漫溢的有效措
施。
    第十条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和规范
的运输车辆冲洗和捧水设施。—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妥善处理施工废水,采取
有效措施确保施工现场进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良好,
场容场貌整洁。
    施工中冲洗的泥浆,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
排水系统。严禁将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内车辆、行人通过的地方,应
当设置安全通道。对沟井坎穴及桩基孔等,必须设置防
护装置。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
职工生活设施。职工生活设施必须符合卫生、通风、照
明等要求。
    第十四条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应当
及时清运。运输流体、沙石等容易飞扬的建筑材料和建
筑垃圾,应当密封、遮盖,不得沿途抛撒、遗漏。运输
车辆驶出施工现场前,应当冲洗干净,不得带泥出场,
污染路面。
    处置施工渣土,施工单位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到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按照规定
的数量、运输线路、时间、倾倒地点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除抢修、抢险外,夜间(22时至次日6
时)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和其他需要安静环境的
地区进行建筑施工,禁止使用打桩机、破碎机、推土
机、挖掘机、打夯机、发电机、电锯、混凝土电动震捣
机等机械,以及从事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
    由于生产工艺上的连续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夜间
施工不能避免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事先持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报经环保部门审查同意,
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停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保持
围档和出入口整洁,临街面整齐、美观。.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内必须坚持日做日清,工完场
清,严禁乱堆乱放建筑垃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
当在一个月内拆除现场围档和临时设施,清除场内余留
物料和垃圾。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设置建筑工程围档和冲洗、排
水设施,以及出入口硬化、立面封闭等发生的费用,由
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及其施工现场有关人员认真贯
  彻执行本办法,经检查符合文明施工现场标准的,由市
  或者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予文明施工现场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筑市场
  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设置施工标志牌或者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
  图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临时设施、机具设备和施工材料未按照规定
  设置和堆放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施工现场出入口的,处以
  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建筑工程临街面未按照规定封闭的,处以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实行钻孔灌注桩的桩基工程,未按照规定
  采取降土等有效措施,致使泥浆漫溢的,处以1000元
  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设置围档的,由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筑市场管理机构责令
  限期按标准设置,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
  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其他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建筑市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
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
  10月4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武汉市建筑工程施工现
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武建建管字[2003)84号
市建委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文明施工
    不良行为公示制度》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管各站、办、中心,市设计
审查办,市市政质监站,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依据有
关法规,经研究制订了《建设工程文明施工不良行为公
示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不良行为公示制度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范工
程建设中文明施工各方责任主体行为,积极响应市委、
市政府关于创建文明城市和“清洁武汉、美化家园”的
号召,促进我市文明施工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和《武汉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
法》(市政府109号令)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建设工程
文明施工不良行为实行公示制度。   
    一、公示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中文明施工有关责任主体
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以及上述单位项
目责任人。对文明施工负有监督责任的市、区(含开发
区)建设管理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行政不作为或作为不
力的亦纳入公示范围。
    二、公示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公示:
    (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打围、未实施封闭作
业。打围未达标或在围墙外堆放工程建设材料、建筑施
工渣土的:
    (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出道口未按要求和标准
进行硬化,未设置冲洗沉淀设施,或冲洗不达标,造成
施工现场车辆带泥上路污染路面的;
    (三)施工现场砂、石料、水泥,建筑垃圾堆放未
进行覆盖,造成尘土飞扬的;
    (四)在市政府规定的禁止施工时间内(晚10时至
次日早6时,不含经职能部门批准的)施工,造成噪音
扰民现象的;  
(五)结构主体立面及道路施工封闭严重破损不达
  标的;   
    (六)群众投诉、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属实的;
    (七)违反有关规定的其它不文明施工行为的。
    三、公示方式   
    (一)中国武汉建设网警示台上公示;
    (二)市属新闻媒体上公示; 
    (三)《中国建设报》、《建筑时报》上公示。
    四、公示项目      
    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名称、监
理单位名称、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违法违规情节
等。
    五、公示程序
    拟受公示的单位和个人,由各区(含开发区)建管
站(办)提出,经市建筑市场管理站(也可直接提出)
核实,报市建委建管办同意后,予以公示。
    六、处罚处理形式
    (一)对存在“公示事项”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依
法对责任主体下达限期整改通知。
    (二)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仍未达标的,下达公示
通知书。
    (三)情节严重的,于下达限期整改通知的同时,
在有关媒体上直接公示。
   (四)一年内凡被公示2次(含2次,下同)以上
的工程项目,除依法责令停工外,取消该项目评优资
格;一年内凡被公示2次以上的施工、监理单位,除责
令停业整顿,半年内不得在武汉地区参加投标和承接新
的工程,取消其单位当年评先资格;连续三年有工程项
目受到公示的施工、监理单位,市属企业不得升级,严
重的降低资质等级,中央、省在汉企业限制其营业范
围,外地来汉企业取消其注册登记资格。以上情况均载
入企业信誉档案。
    (五)受到停工、停业整顿等处罚的施工、监理单
位,对其在武汉地区所有在建工程进行重点检查,处罚
期满后向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核验收,验收合格后下
达复工、复业通知。
    (六)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在一年内被公示2次以上
的,对其负有监督责任的有关管理单位和责任人取消当
年评优评先资格。
    七、本公示制度自200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武建建管字[2003]196号
  市建委关于对建筑工程施工不文明
    行为实行举报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管站(办),建设各协会,
  各建设(开发)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公司,各相关单
  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按照《武
汉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市政府109号令)
的要求,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
范工程建筑中各方责任主体文明施工行为,促进文明城
市创建,提升我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水平,为居民提供
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市建委决定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对建筑工程施工不文明行为实行举报,现将有关事项公
布如下。
    一、举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相关责任主体:建设
(开发)单位、施工单位;对文明施工负有监督责任的
市、区(开发区)建管单位及责任人。
    二、举报事项
    (一)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未打围,暴露施工、造成
尘土飞扬的;
    (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未设置冲洗槽;车辆未经
冲洗带泥上路的;
    (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及作为不力
的,以及存在以权谋私、或吃拿卡要行为的。
    三、举报途径
    欢迎广大市民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存在的上述不良
行为进行举证举报。举报电话;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值班电话:85730552(全天)
    武汉市建筑市场管理站值班电话:85780975(白
天)
    四、举报事项处置
    对接受的举报事项,市建委及市建筑市场管理站登
记后交由有关单位认真调查落实和处理,并及时回复。
同时,市建委将按有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保护。
    对调查属实的举报,将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已
构成违法违规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武
汉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市政府109号令)
进行行政处罚,并按武汉市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文明
施工不良行为公示制度》(武建建管字[2003]84号)在
媒体上公布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对经调查确认属实
并在媒体上进行公布的举报事项的举报人,市建委将给
予每件(起)50元以上的奖励。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武汉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技术标准
    一、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材料堆放、加工制作区、生
  活设施等科学合理规划布置并绘制成图,字迹清楚、内
  容与现场相符。
    二、施工现场围墙
    施工现场要封闭打围,围墙高2.4米,墙体安全牢
  固。成片建设的小区内各施工单位工地间要设置隔断或
  围墙(高2米,其它同上)。工地大门要牢固、美观,
  围墙顶端禁止搭设其它设施,墙体白色,无“乱涂写、
  乱张贴、乱刻画”现象。
    三、施工道口及场内路面硬覆盖
    临街工地只许设置一个进出道口,其它路段工地原
  则上不超过2个。道口宽度不超过5米,进出道口和工
  地内场道路要用砼实行硬覆盖,路面平整、坚实,能满
  足载重车辆通行要求。
    四、封闭作业
    施工人员的加工、制作等活动必须在围墙内进行,
  围墙外严禁堆放建筑材料:结构主体二层(含二层)以
  上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密度网(2000目及以上)进行封
  闭。采用提升或滑模板工艺的,封闭与作业面同步进
 行。工程外立面要求干净整齐、美观、牢固无破损。
    五、冲洗保洁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洗车池(冲洗槽)和沉淀池,配
  置高压水枪,对驶出车辆进行冲洗:洗车池应设在工地
  大门内距大门1m处,深度不低于30cm,冲洗槽两端向
  内倾斜,冲洗槽与大门一致,宽50cm,深30em。沉淀
  池规格80X80XlOOcm,并与市政管网相通,未经沉淀
  的污水严禁排入市政管网,工地大门墙体中轴线设置档
  水、减速坡,施工现场应配置专职保洁员,负责工地内
  场保洁和“门前三包”。
    六、材料堆放与管理
    施工机具设备及建筑材料按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分
  类堆放,粉尘材料入库保管,沙石料、碴土须洒水或遮
  盖控制扬尘,建筑材料应设标识牌,标识产地、名称、
  规格、责任人等。
    七、临时生活设施
    现场办公、职工宿舍、食堂、厕所、冲凉房和开水
  房等按施工现场平面图建设,通风采光。办公楼用新材
  料组装活动房屋、职工宿舍应设置高低床、地面应硬
  化,室内保持清洁、整齐,食堂和厕所间隔距离不少于
  20米。食堂应配置纱门、纱窗、纱罩、防鼠防蝇设施。
  工地应设水冲厕所,并保持清洁卫生。施工现场设置带
  盖垃圾桶。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应分开堆放,并及时清
  运。
    八、施工标志牌
    施工标志牌应包含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
模、工程造价、开(竣)工日期、建设单位、施工单
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负责人、项目经
理、项目总监、总设计师、保洁员、市管员姓名等内
容,尺寸为120X80cn。标志牌悬挂在工地大门醒目
处,安装牢固、字迹清楚、无破损、无污渍。
  武汉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检查评定标准
    一、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5)
    安装不牢固,破损,字迹不清楚,脏污各扣1分;
内容与现场不相符扣3分;无平面布置图扣5分。
    二、施工现场围墙(20)
    围墙低于2.4米扣5分;不牢固扣5分;乱写乱
画、墙破损、裂缝未压帽等各扣2分;围墙顶端搭设其
它设施扣5分;
    三、施工道口及场内路面硬覆盖(15)
    进出道口宽度超过5米扣3分:进出道口2个以上
每个扣2分,路面凹凸不平扣3分;未覆盖为0分。
    四、封闭作业(10)
    围墙外加工、制作扣5分;围墙外堆放材料扣5
分,未同步封闭扣3分;不整齐、不美观、不牢固,破
损各扣3分:未封闭为0分。
    五、冲洗保洁(20)
    无排水管网各扣5分;冲洗池(槽)不符合要求扣
5分;无专职保洁员扣3分;道口不清洁扣5分;车辆
带泥上路为0分。
    六、材料堆放与管理(10)
    施工现场未按平面布置图设置扣5分;各种机械或
材料未分类堆放扣2分:粉尘材料未入库、沙石料、碴
土未进行遮盖或洒水处理各扣3分;建筑材料无标识牌
扣3分;施工现场各种设施、材料标识不清楚扣3分。
    七、临时生活设施(15)
    办公、职工宿舍、食堂、厕所、冲凉房和开水房未
按平面图设置各扣2分;办公楼未使用新材料组装活动
房屋扣5分;职工宿舍未设置高低床扣5分;宿舍内各
种物品零乱、不清洁、地面未硬化各扣3分;食堂不清
洁扣2分;无纱门、纱窗、纱罩和防鼠设施各扣2分:
厕所不清洁扣2分:无垃圾桶扣3分;无盖扣2夯;回
填坑有生活垃圾扣1分。
    八、施工标志牌(5)
    未使用市站统一监制的标志牌扣5分;安装不牢
固、破损、字迹不清楚、脏污各扣1分


 

文章页数:[1] 
热门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武汉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最新文章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强规条例】无“安全证”禁止从事建筑施工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材设备招投标有规可循,同型号货物不能重复投标,招标程序允许两步进行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相关主题
发表评论  打印  刷新   返回顶部  关闭

网上大名:
Copyright ? 2004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武汉市建筑市场管理站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