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投集团有限公司文明施工管理
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文明城市,“清洁武汉、美化家园”的战略部署,根据《武汉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市政府109号令)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承担城投公司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及同步建设工程(供电、煤气、自来水、园林、公交、电讯等)的施工单位,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文明施工实行“现场统一管理,主体施工方负责,建设方协调,政府监督,奖优罚劣”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 文明施工管理责任
第四条 城投公司各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要求,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行使文明施工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计划部门管理职责:
1、工程概算中要列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专项费用,招标文件中要有文明施工的具体要求;
2、严格审查投标文件中是否按规定编写了文明施工具体措施及编列了文明施工费用清单,并审查其合理性,把好第一道关口;
3、根据各工程不同情况在工程合同中约定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具体条款;
4、工程开工前,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是否按规定拨付到位。
第六条工程部门管理职责:
1、负责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综合协调工作;
2、督促施工单位贯彻落实有关文明施工、城市管理的法规,政府有关文件要求;
3、协助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进行的检查、督促及执法管理;
4、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文明施工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施工安全隐患;
5、进行文明施工检查、评比、奖惩工作,定期通报各工程文明施工情况;
6、调查处理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野蛮施工引发的事故。
第七条 工程施工单位是现场文明施工的责任主体,承担文明施工的直接责任,在整个工程现场范围内承担文明施工统一管理的责任。要求如下:
1、遵守各级政府有关文明施工的规定,依照法规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文明施工措施,并认真实施;
2、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3、及时整改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4、建立文明施工责任制,现场有专人负责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5、对施工作业人员要进行文明施工教育,在工程施工交底时要把文明施工作为一项主要内容,并做好交底记录;
6、对施工现场参建各方进行统一文明施工管理。
第八条 各同步建设单位必须接受主体工程施工单位统一的现场管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对各自工程文明施工承担直接责任。
第九条 工程监理在对质量、进度、安全实施监理的同时依法对文明施工实施有效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章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条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基本要求:
1、按规定要求设置围档,围档要牢固、整洁、美观。城区道路、排水工程不断交通施工段,沿线设置高度不低于1.8m的固定围档;断交通施工段在起止端点和路中道口,以及各建筑工地必须设置不低于2.4m的围档封闭;电力、煤气、给水、电讯等管线施工应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高度不低于1.1m的活动围档。
2、按规定要求挂“五牌一图”,施工道路(或标段)的两端及道口设置交通警示和车辆导向标志。
3、因施工影响市民出行的,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安全通道,并有醒目标志和提示。
4、施工范围内的沟井、坎坑及孔洞等,必须要有安全保护措施及警示标志和提示。
5、及时清运渣土,建筑材料、施工机械器具堆放有序,同时要有降尘措施,防止尘土飞扬,保持现场整洁。
6、现场工作人员、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工作证牌,在不断交通的路面进行施工时,作业人员应穿反光背心。
7、施工现场应有专人负责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及文明施工的管理。
8、要保护好电力、电讯、自来水、煤气、市政排水、交管、公交、园林绿化等公共设施和地下管线,不得发生损坏管线及公共设施事故。
9、深基坑必须要按规定要求进行基坑支护和边坡防护。
10、工程完工后,要做到工完料尽场清,并抓紧办理交验手续,未通过验收和正式移交前由施工单位负责现场管理。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统一管理的主要内容:
1、根据各同步建设单位提交的红线图、施工图、施工作业计划,结合工程施工要求编制综合的施工作业计划,统一安排各同步建设工程施工进出场时间、作业区域、车辆进出及设备、材料堆(停)放位置;
2、与同步建设单位签定文明施工协议书并督促其遵照执行;同步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要对文明施工作出书面保证;
3、视工程量大小,向同步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暂收1至3万元文明施工保证金。如文明施工措施得力,落实到位,完工退场后予以退还;如文明施工各项要求没有落实到位,造成环境污染或损害,则有权酌情扣除相应保证金;
4、督促整改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对不服从管理,不认真整改的有权令其停工整改或令其退场。
第十二条 对城管、园林等执法部门开出的处罚单,经查实后,由造成处罚事端的直接责任单位接受处罚。
第十三条 为便于管理,施工现场渣土由主体工程施工单位统一余土外运、回填和施工现场保洁,同步建设单位按实际工程量支付渣土回填及余土外运费。
第十四条 同步建设工程进场施工前必须遵守以下程序:
1、提交规划红线图、施工作业计划、工期计划、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工程负责人名单及联系方式;
2、与主体工程施工单位签定施工现场土方回填及余土清运合同和文明施工协议;
3、向主体工程施工单位交文明施工保证金;
4、经城投公司工程部门会同主体工程施工单位审查后签发《进场施工通知单》。
第四章 检查、评比与奖惩
第十五条 公司工程部门每周进行现场文明施工巡查,发现问题令其整改,并编发《安全文明周报》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文明检查评比活动,对文明施工做得相对较好的上红榜表扬;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差的上黑榜批评,并与城投公司工程招标挂勾,凡上黑榜一次,评标时扣总分一分。
第十七条工程施工单位、同步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1、上黑榜或上了市建委等有关职能部门公示名单的;
2、因不文明施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新闻媒体进行了暴光的;
3、因施工方的原因发生损坏管线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或其它责任事故的;
4、施工作业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打架斗殴,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拒不服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管理,态度恶劣的。
第十八条 对主体工程施工单位的奖罚由城投公司工程部门负责。对同步建设单位的奖罚由主体工程施工单位负责,进行罚款时要下《罚款通知单》并报工程部门批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城投公司工程部门负责解释。
二○○四年二月十三日